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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关于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职责

来源:德阳日报 2014-10-30 01:16   https://www.yybnet.net/

政策解读·

聚焦新《安全生产法》⑦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点和基础,其熟悉当地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大量小微企业都在乡镇,乡镇企业数量众多,也是安全生产监管的难点。但是,由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机构、人员等因素所限,其又难以承担繁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目前,我国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进行了尝试,例如,《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员,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此外,一些地方经济技术开放区、工业园区内集中了大量生产经营单位,也是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区域,其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亟待加强。因此,为了加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派出机构等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法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在安全生产方面主要有以下职责:

1.按照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这样规定主要基于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没有相应机构、装备及专业人员,难以适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面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需要,如对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来说,安全检查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及装备。这里讲的职责,是指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赋予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的职责。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赋予了地方人民政府相应的自主权,有利于发挥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的作用。

2.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原则上不能行使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如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但是,地方性法规等已经赋予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一定执法权的,则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可以依照相应的规定执行。 

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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