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9月29日0时25分左右,周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邵某发生相碰,致邵某受伤,重型自卸货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邵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邵某颅脑损伤致植物状态属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2012年11月7日原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本起事故中,周某驾驶的自卸货车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邵某发生相碰,致邵某受伤,自卸货车损坏,周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邵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某运输公司作为自卸货车车主,应赔偿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驾驶员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运输公司已为自卸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应由某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因原告是行人,故应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超过保险范围的部分和间接损失,由运输公司赔偿。【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运输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但都被退回,且被执行人运输公司并没有履行赔偿义务。于是,执行法官来到被执行人运输公司经营场所,但那里的工作人员告诉执行法官,这个公司并不是我们要找的被执行人,而是和案件无关的另一个公司,所有始终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与此同时,执行法官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其结果也是无功而返。
案件执行到此便陷入了僵局,要想顺利执结此案,执行法官只能另辟蹊径,否则别无他法。于是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了详细调查,从银行查询到了被执行人近一年的银行交易往来账。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往来账目的仔细审查,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者另有其人,并不是之前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张某,而是靳某;另外,执行法官还发现被执行人与当地政府财政部门每个月都有大体固定的资金往来。
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某运输公司的实际经营者靳某被逼无奈,最终主动找到执行法官要求解决此事。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执行法官多次的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评析】
本案执行的难点有两个:一是被执行人怀远县某运输公司的经营场所难觅,这样不利于案件的执行;二是被执行人怀远县某运输公司赔偿能力有限,且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经营者分离。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执行法官只有把工作做细做足才能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护申请执行人邵某的合法权益。
首先,执行法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某运输公司经营场所执行。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方面让申请执行人邵某感受到执行法官主观上愿意为其执行赔偿款,争取其理解执行工作的难处并积极主动配合执行工作;另一方面让申请执行人邵某了解被执行人的实际赔偿能力,为后来的执行和解打好基础。
其次,充分发挥执行法官的主观能动性,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来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执行法官考虑到被执行人某运输公司的实际履行能力、赔偿金额等因素,被执行人没有能力一次性清偿,对此案件只能进行执行和解,否则该案就很难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某很难取得赔偿款,其合法权益将遭受更大的损害。于是,执行法官以执行和解为工作指向,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各自的利害关系,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
最后,考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经营者相分离的实际情况,执行法官为了保证被执行人能够如约履行付款义务,且更好的保护申请执行人邵某的合法权益,采取了一次性解决的方式。实际上本案最终能够达成执行和解,很重要的原因是执行法官采取了足够有效的强制措施,使得被执行人感受到了执行强制措施给公司带来的压力,迫使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者主动出面解决此纠纷。因此,执行法官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执行措施,把握执行案件的切入点,因案制宜才能迅速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许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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