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勇、符文和邹华3个异姓兄弟常常结伴打鱼,不料,在一次下河打鱼时,因水流太急导致船被冲翻,3人全部落水,当邹华、符文奋力游上岸后,却发现汤勇不见踪影。4天后,打捞到汤勇的尸体。为此,汤勇的家人情绪激动,为赔偿,三家闹得水火不容……
汤勇、符文和邹华年龄相仿、爱好相近,3人常常带着工具去打鱼,收获多就平分,收获少就在镇上找个小饭馆吃一顿,相处久了,3人便结为异姓兄弟。
6月4日,汤勇约上两个兄弟,带着各自的装备到镇上的前河电鱼。汤勇驾船、邹华电鱼、符文捞鱼,很快便捕到了10多斤鱼。下午2点左右,3人驾船返回。不料船行驶至湍急河段时被冲翻,3人全部落水。邹华、符文奋力游上岸后,却发现汤勇不见踪影。
由于水流太急,两人不敢下水搜寻,立即向村委报告,组织周边群众进行搜救。汤勇的家人赶到现场后,情绪激动,放话等找到汤勇的下落再跟邹华等人算账。
为赔偿 三家闹僵
事故发生后,当地镇政府一直组织人员在附近打捞。4天后,才在下游某河段打捞到汤勇的尸体。
汤勇的家人认为,汤勇与邹华、符文一起去打鱼,邹华和符文必须为汤勇的死亡负责,要求两人按照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赔偿标准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中城镇人口的赔偿标准赔偿70万元。
邹华二人则认为,汤勇驾驶不慎才导致翻船,汤勇应该自己负责,并且,他们二人也差点被淹死。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情绪激动的双方顿时发生争吵并扭打。三个曾经亲如一家的家庭一时间变得水火不容。
见双方矛盾不断升级,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立即稳控双方情绪,对三方进行调解。
促和谐 调解帮忙
在调解过程中,汤勇家人始终坚持,邹华和符文应该为汤勇的死负全责。邹华和符文却认为这次落水纯属意外,不同意赔偿。
调解员告知,汤勇的死亡原因是由于水流太急引起的意外,邹华和符文二人没有过错,不应该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因此,对于汤勇的死亡,应该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由3人平等分担,由于3人存在共同利益,邹华和符文应该为汤勇的死亡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最后,汤勇家人与邹华、符文达成一致,由邹华、符文一次性支付汤勇的死亡赔偿金、打捞费、丧葬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20万元(每人10万元),汤勇遗体的安葬由其近亲属负责。(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人民调解员提醒:我国民事法律责任中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种。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而且不能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是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如果不予补偿显然不公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纠纷,就是运用公平责任原则来化解的。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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