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实现纪检监察工作新突破的有效路径
●和县纪委荣正发
工作事业发展的动力是创新,纪检监察工作也不例外。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与时俱进,主动适应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纪检监察工作的理念创新、组织创新、方式创新、制度创新,不断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科学化水平。
一、抓理念创新,明确方向准确发力,确保“干对事”。
一是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指出,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四种形态”彰显了执纪在前的新理念,拓展了监督执纪的新思路,体现了依规治党的新要求。贯彻落实“四种形态”,必须要深化思想认识,转变履职理念,紧跟中央要求,切实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二是在服务大局中聚焦主业主责。善于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坚持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领导,紧紧围绕“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抓党建”,服务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这个大局,找准纪检监察工作在大局中的落脚点和着力点。必须闻令而动、敏感敏锐,积极思考、主动作为,在主业主责与大局的融合上做文章、下工夫、上水平,做到党委中心工作开展、推进到哪里,纪检工作就跟进、保障到哪里。三是转变纪律审查政绩观。坚决摒弃“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思维惯性,把工作思路、方式和重点从“盯违法”转向“盯违纪”,注重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让纪律先于法律作出反应,使其“破纪”之初就付出代价,防止一步步跌向犯罪深渊。做好纪律审查“后半篇”文章,注重通报曝光、案件剖析,让警示教育形成震慑也成为一种政绩。
二、抓组织创新,加强保障激发活力,确保“能干事”。
一是调整县纪委机关、监察局内设机构。按照中央和省市纪委的部署要求,完成县纪委机关、县监察局内设机构调整工作,增强直接从事监督执纪问责的机构、人员编制,把主要力量调配到主业上来。二是落实镇纪委书记提名考察工作。认真落实“各级纪委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要求,以此次镇换届为契机,配备镇专职纪委书记,不再由镇党委副书记兼任,彻底解决精力分散、职能交叉问题。出台规范镇纪委书记分工的文件,明确要求专职纪委书记必须专职专责专用,不得承担征地拆迁、招商引资等与纪检职责无关的工作,保证纪委书记集中精力抓好纪检工作。三是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在前期改革的基础上,继续深化单独派驻和大派驻相结合的模式,逐步实现全面派驻的目标。配齐配强单独派驻机构人员,健全大派驻工作机制,强化派驻意识,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协调。
三、抓方式创新,增强监督执纪能力,确保“会干事”。
一是创新巡察工作方式。坚持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既对重点单位和部门定期进行常规巡察监督,又对职能较为单一、业务涉及面较为狭窄的部门开展专项巡察。建立“大派驻+巡察”的工作模式,依托县纪委派出纪检组,每轮巡察前,成立巡察工作组,组长由派出纪检组组长担任,这既是基于任务繁重、规避人情干扰的现实需要,又是派驻监督和巡察监督同步安排、同步实施的制度创新。二是创新作风监督方式。保持常抓的韧劲和长抓的耐心,采取明查暗访、查账等方式开展检查,及时发现“四风”的新情况新问题,坚决防止“四风”问题隐身变种、反弹回潮。利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平台,创建信访举报窗口,实行“四风”问题随手拍,开通举报“直通车”,让“四风”问题无处藏身。
四、抓制度创新,扎紧纪律规矩笼子,确保“干成事”。
一是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贯彻落实《马鞍山市国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充分运用巡察、纪律审查、审计、信访等渠道和方式,排查收集问题线索,梳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潜在矛盾冲突风险点,对症下药、有的放矢。二是完善反腐败协调机制。及时调整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传达中央和省市有关会议、文件、讲话精神,修订完善《中共和县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加强在线索移送、信息反馈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形成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反腐败的良好局面。探索建立村“两委”成员问题线索通报共享机制。三是健全落实“两个责任”制度体系。拓展述廉述责对象,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述廉述责和接受评议实施办法》,要求各镇纪委、派驻(出)单位纪委向县纪委常委会述廉述责,并开展民主评议。建立完善考核评价机制,认真研究《安徽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立足于解决“两个责任”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出台县本级实施办法,细化“两个责任”追究情形的“负面清单”,旨在通过问责倒逼“两个责任”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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