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讯(邵红霞)绩溪法院近日受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包女士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包女士为人豪爽、应酬也多,被熟悉的朋友们称为“千杯不醉”。2015年11月25日晚,包女士与朋友一起唱歌,席间还喝了半斤左右的白酒,散席之后已是晚上九点多。包女士自认酒量大,驾车技术娴熟,加上自己是女司机,认为警察不会查自己遂驾车回家。没想到途经某交叉路口时,包女士将停放路边的一辆小型轿车给撞了。经血液检测鉴定,包女士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7873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包女士违反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包女士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车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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