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3年10月,驾驶员罗某驾驶孙某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从市中区土主镇至苏稽镇方向行驶时,不慎与道路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及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此前,孙某已在某保险公司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等险种。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罗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该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且有明显加高栏板改型情况,因此,罗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后,孙某与保险公司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于是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经审判,该保险公司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商业保险不赔偿,只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支付车主孙某保险金2000元。
案件点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由于孙某未经批准改装车辆,所以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对商业险不予赔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6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本报记者 蔡威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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