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2年,胡某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中餐制售、茶水服务等。2013年6月,周某到胡某经营的酒楼参加朋友婚礼。期间,因酒楼卫生间地面有积水,且没有采取清理措施,也没有相关的安全提示,导致周某摔倒并送到医院治疗。治疗期间,周某共花去医疗费19000余元,胡某为其垫付8500余元。
2013年12月,周某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9级伤残。随后,周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胡某赔偿损失149000余元。经人民法院判决,胡某赔偿周某人身损害赔偿费用80000余元,其余费用由周某自行承担。
案件点评:
胡某作为酒楼的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卫生间门口地面有积水的情况下,未采取防滑、安全提示等相应措施,导致周某某滑到受伤事故的发生。胡某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也没有尽到自己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报记者 蔡威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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