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胆大村官利用已去世的村民骗取政府安置房。近日,此案经蜀山区检察院侦查终结,由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涉案村官因犯贪污罪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利用“死人”获利
该村官叫王明宏,系经开区芙蓉社区九龙居委会原书记、主任。2007年,王明宏在明知被拆迁户张照友已死亡的情况下,利用协助和配合芙蓉社区建管中心征地、拆迁、安置,以及对拆迁户回迁安置资格初审、初核的职务便利,违规为张照友户审核并发放回迁安置证。后经中间人介绍,王明宏从张照友妻子张梅处购买了张照友户的回迁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芙蓉社区建管中心经办人员帮忙,以张照友名义获得了一套价值245684元的安置房。王明宏随后与张梅签订虚假的房屋转让合同,将此房过户到自己的儿子名下。
发掘“活人”价值
除了利用“死人”非法占有拆迁安置房外,王明宏还处心积虑地发掘“活人”利用价值。
2002年,经开区原竹西村九龙路项目拆迁,按该地区安置政策,王明宏一家四口人(夫妻、儿女)只能安置一套回迁房。为能多获得安置房,王明宏将其女张开华和违规挂户在其户名下的徐先芝及其女儿王佳佳先期进行安置,获得一套价值99410元的安置房。随后,王明宏将徐先芝、王佳佳户口从其家庭户口里剥离并单独立户,又在恢复楼拆迁安置项目中以徐先芝、王佳佳名义违法获得回迁40平方米房屋的回迁安置证,并将此回迁证以25000元的价格卖给朋友王俊。后王明宏给徐先芝15000元,剩余10000元据为己有。而王俊拿到回迁证后,原以为能顺利拿到安置房,不料审核未通过。于是,王明宏利用工作便利帮助王俊办理了安置手续,使王俊获得了一套价值101625元的安置房。2006年,因经开区要求违法拆迁安置人员限期退房,王明宏在将25000元退还给王俊后,将该房收回并退还至经开区管委会。王明宏的上述行为均构成贪污罪。
另还查明,2003年,王明宏在担任居委会书记、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先后为个体经营者李某和刘某出面办事,并收受李某和刘某的好处费4万元。
(本文除被告人外,涉及人名均为化名)(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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