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安兆宝 徐宁
●案情回顾
邵庄镇是青州的畜禽养殖重镇,很多农户从事生猪养殖,这也带动了当地的饲料销售市场。中年男子刘某是邵庄镇某村的村民,除了平时务农,还兼营饲料销售,附近有不少养猪户是他的熟客,邻村的傅某甲便是其中之一,但提及此人,刘某就来气,因为这人已经拖欠饲料钱好几年了。
去年年底,刘某打听到,经常从他那里购进饲料的养猪户傅某乙与傅某甲是同村,并且两人关系很好,刘某立刻想到找傅某乙帮忙要账。刘某心想,由傅某乙出面,应该事半功倍,而且他还是享受赊账待遇的老主顾,应该不好推脱。但事实上,这只是刘某的一厢情愿。这天上午,刘某通过电话向傅某乙告知此事,竟被傅某乙一口回绝,刘某没想到这个老主顾这么不给面子,一时气愤,便跟他在电话里吵了起来。当天中午,刘某独自借酒消愁,一个人喝得大醉,直到下午仍酒劲未消,直到此时,刘某还不肯罢休,他又给傅某乙的妻子打电话,结果又吵了一架,刘某愤懑难消,竟生出了报复傅某乙的念头。
傍晚时分,刘某去了北边村子里的一处门市,谎称自己家中有老鼠,花了10元钱购买了四瓶强效毒鼠药“一步亡”。回村之后,刘某骑着电动车到了傅某乙家附近,此行并非刘某“初次登门”,他也知道傅某乙家猪舍的位置。刘某把电动车停在了傅某乙家北面的路口处,轻轻走近猪舍门口,稍作观察后,刘某发现猪舍里面没人,猪舍的铁门也没上锁,看来傅某乙很可能只是短暂离开,留给他的时间并不充裕,所以他必须速战速决。推门走进猪舍,过道的两边并排着两排铁笼,门口一侧的四个铁笼内,四头体型肥大的猪正在进食,刘某常年与养猪户打交道,一看便能判断出猪的重量,其中有两头超过200斤,另外两头则超过350斤。刘某来不及多想,便把四瓶毒鼠药分别投进了这四头猪的食槽内,随手扔掉药瓶后,便匆匆离开了。刘某知道,毒鼠药对猪也有很强的毒性,但直到此时,他还没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
猪的嗅觉极为敏感,但刘某所投的毒鼠药无色无味,四头猪搀着饲料 “服毒”了。当晚,毒鼠药便发挥作用了,两头体型较小的猪“毒发身亡”,另外两头体型较大的猪则严重中毒,傅某乙发现之后,立即联系兽医救治,但终究还是 “不治身亡”了。后经鉴定,被毒死的四头猪价值共计11000余元。
案发之后,傅某乙便报了警,但他并没怀疑到刘某,因为傅某乙怎么也想不到,刘某会因这件小事而向自己的猪舍里投毒。民警仔细搜索现场后,发现了被丢弃的毒鼠药药瓶,而这个药瓶正是破案的关键。从买药到投药,刘某的活动半径有限,况且,一次购买四瓶剂量的人为数不多,买毒鼠药的人自然对这个卖家更有印象,而更巧的是,这种毒鼠药的销售者,周边地区只此一家。经过两天的调查,民警很快便找到了毒鼠药的销售者,并顺藤摸瓜将刘某抓获。为减轻罪责,刘某在侦查阶段及时赔偿了傅某乙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为泄愤报复,采用投毒方式破坏他人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一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予刑罚;鉴于刘某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形,法院最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以案说法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犯罪构成分析,本罪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就其范围而言,本罪名中“生产经营”的概念非常广泛,包括了工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与这些产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建筑业、运输业、第二产业、商业等。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放火罪、爆炸罪、故意损坏财物罪等罪名的竟合,即行为人虽然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但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该犯罪行为既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其他罪名的犯罪构成,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想象竟合犯,因其犯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其社会危害性也自然大于单纯的一罪,故应从一重罪处罚,也就是按照数罪中刑罚最重的罪名处以刑罚。就本案而言,刘某的行为既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故意损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但前者的处罚更为严厉,所以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
需要说明的是,刘某虽然实施了投放毒鼠药的行为,但此种“投毒”行为不能等同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投毒行为,因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投毒行为必须达到能够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而本案中,刘某投毒的场所——猪舍是一个封闭的个人空间,其投毒行为也只能侵害傅某乙家的财产权利,因此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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