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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下车摔伤获合理赔偿

来源:合肥晚报 2016-07-23 14:18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

去年11月,宛奶奶乘坐由吕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到亲戚家串门,当客车沿庐巢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鲍井新村南大门时停站,宛奶奶抱着孙女下车,这时客车再次启动,宛奶奶尚未站稳摔倒受伤。宛奶奶年逾七十,患有高血压等慢性病,这次受伤又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一个月才逐渐恢复。事发后宛奶奶的亲属要求吕某及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吕某认为是宛奶奶自己没有站稳导致摔倒,其没有过错不应当赔偿宛奶奶的损失。后宛奶奶委托律师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客运公司的保险人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赔偿宛奶奶的各项损失共58600元。

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属于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公交车和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吕某及客运公司认为是宛奶奶自身的过错造成摔伤,而保险公司认为本案非道路交通事故,亦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宛奶奶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了公交车上的监控录像,正是这一监控录像还原了案发经过。监控录像显示,案发当时确系司机吕某在车未停稳时又起步行驶,导致刚下车的宛奶奶猝不及防来不及躲避公交车而摔倒。宛奶奶作为诉讼中的原告,完成了证明案件事实经过、吕某驾车未尽安全保障的高度注意义务等举证责任,而吕某和客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宛奶奶有任何过错,因此足以认定本案系交通事故,吕某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导致第三人受伤,应由客运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客车投保了交强险,那么宛奶奶的损失完全可以在交强险的保额内获得赔偿,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是公正合理的。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护理费;……(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施砝 本报记者 洪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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