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垄断收购和销售市场,赵某、钱某、孙某、郑某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收购销售菱角米,并强迫他人退出该经营活动。近日宣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赵某、钱某、孙某、郑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七个月不等刑罚,并各处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罚金。
强迫收购菱角米
2009年8月份的一天,宣州区某乡镇的居民小刘夫妇俩正准备到附近的农户家里收购菱角米。没想到骑摩托车在路口的时候被赵某等人拦了下来。“当时他们说以后我们收购的菱角米只能卖给他们,否则会让我们好看。”不久之后,小刘在向赵某收购菱角米的过程中,因为索要菱角米的货款,被赵某等人殴打。
两年后的夏天,赵某等人和人合伙从事菱角米经营活动,并要求该镇的居民吴某帮助其收购菱角米销售。在此期间,赵某一再压低菱角米收购的价格,村民不愿再将菱角米销售给吴某。
当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赵某因为怀疑吴某私藏了收购的菱角米,伙同孙某等人在路口拦停了吴某驾驶的摩托车,并对吴某进行殴打,之后又将吴某带到一家宾馆,迫使吴某签订自愿将收购的菱角米销售给赵某、以后不再从事菱角米经营的协议。
暴力威胁被立案
2015年7月下旬,赵某打电话威胁另一位居民称附近的菱角米都是自己在收购,不许其他人收购。月底的一天,双方相遇后发生争执,赵某将这位居民打伤,随后有人报警。
2015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将赵某、钱某和孙某抓获归案,同年8月25日,郑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经查明,2009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间,赵某等人为垄断宣州区某乡镇至外地市场的菱角米收购和销售市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要求部分居民将其收购的菱角米销售给赵某等人,并强迫一些村民退出菱角米经营活动。
强迫交易被判刑
法院认为,赵某等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向多人强买商品、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致一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赵某、钱某和孙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郑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赵某、钱某和孙某均曾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均可酌情从重处罚等。法院综合四人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所具有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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