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图片)□汪昌莲
据《新快报》报道,深圳某企业女工脑死亡后,其家属仍坚持治疗,但终告不治。家属要求认定工伤,因超过法定抢救时限遭人社部门拒绝。双方因此对簿公堂,家属败诉。这是因为按照现行条例,“视同工伤”的情形之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不可否认,深圳某企业女工在工作中病倒,抢救超过48小时后不治身亡,人社部门和法院均认定不算工伤,是有法律依据的。问题是,工伤认定,与抢救时限、死亡时间何干?如此有悖情理的规定,人们显然难以接受。
工伤认定,一直是劳资纠纷的焦点问题。一方面,劳动者意外伤亡,工伤认定成为疗伤和抚慰家人的一味良药;另一方面,规避工伤认定,成为一些企业减少人力资源成本的一件“法宝”。据媒体报道,工伤争议九成以上涉及中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而工伤之争,落败的往往是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一方。这时候,劳动仲裁和司法救济挺身而出非常必要,而“良法”就显得至关重要。
早在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比如,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只要是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可认定为工伤,避免了一些无谓的歧义和争端。特别是,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职工下班回家买菜途中出现意外,也算工伤。试想,连下班回家买菜途中出现意外也算工伤,那么,女工上班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岂能不算工伤?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2012年2月,哈尔滨市香坊区城管局环卫工人张志娟在清扫大街时,突发脑溢血,经抢救后脱离了生命危险。当张志娟的家属要求单位申报工伤时,香坊区城管局表示,根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因此“人不死不能算工伤”。有关部门字斟句酌的背后,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轻视,更反映出了相关规定的不合理,以及弱势群体维护自身权益时的无助和无奈。
超时死亡不算工伤,有违生命尊严。有关方面应对工伤认定的相关法规进行修订,删除“超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之类的冷血规定,使工伤认定真正释放出人本情怀。
(据9月9日《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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