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亮
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该《实施意见》要求,对刑事案件中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以及收集物证、书证程序不合法定程序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此外,严格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要求。(法制晚报)
从中央到地方,从修法到执法,其实相关努力一直未曾断绝:几十个省市警察代表培训讯问技能,不再要求嫌疑人“老实交代”。从事后核查再排除,向事前防范、预防刑讯转变;公安机关实行重大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逐步扩大讯问录音录像案件范围至所有刑案全程录像;“两院三部”颁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刑讯逼供的证据,不作定案根据;刑诉法也要求不能强迫嫌犯自证其罪……
对照这次的《实施意见》,不过多年各地各部门系统努力的再次集纳式重申。而且在技术实操层面,有了更进一步的规定。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说明证据合法性不得用书面替代”。这一点不容小觑,这是防范非法证据的重要一环。纸面证词和当庭作证,不但是两个概念,从司法公正的结果看,这一技术细节影响颇大。
就像你看不管是TVB还是美剧律政剧,都难以想象,剧中最激烈最精彩也是影响判决结果的重要一环——控辩双方针对出庭证人雷霆万钧、咄咄进逼的质证,改为走形式过场的纸面证词。这并非编剧为戏剧冲突观赏性而杜撰的,证人出庭在刑事庭审中本就占据有相当分量。哪怕只看电视,你也会发现那些智力或心理素质稍差的伪证者,很快就会在这种无形压力下崩溃,露出马脚,伪证不攻自破。
而此前数据所提示的现实尴尬是,有些地方证人出庭率不足0.1%。这个数字,或许说明了太多问题。是以《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定案根据。司法过程中,必须靠证据“说话”,以事实“服人”。
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是要根据证据来核验证词,一分证据说一分话。保护包括嫌疑人在内的所有人权利,是法治精义所在。若暂时证据不足,只能疑罪从无。这是对犯罪的妥协吗?非也。这恰是对司法正义最大的尊重。无罪推定,只是说依现有证据只能判无罪,下次采集到新证据,再行起诉,只要程序过硬,证据充分,正义哪怕稍有迟到也绝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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