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该办法共24条,涉及免受干预、免责机制、救济渠道、公正考核、安全保障、休假权利、薪酬保障等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发布了司法人员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办法明确规定,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执行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并应当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予以记录。除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外,法官有权拒绝就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或者本人未参与审理的案件发表意见。
办法要求,不得安排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并将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界定为“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此外,办法还严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地方招商、联合执法,严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杜绝参加地方牵头组织的各类“拆迁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公正司法,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限制或者压制法官独立、充分表达对参与审理案件的意见等9类行为之一的,法官有权提出控告。
办法同时规定了法官受到非法处理、处分时的救济渠道和救济方式。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被调离、免职、辞退或者受到降级、撤职等处分的,其所在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法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惩戒委员会听证和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
“司法责任制文件和依法履职保障文件本身就是辩证统一的整体。所谓追责,是严格按照宪法法律和司法规律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并非动辄得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表示,强化司法人员履职保障,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推动“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并不是要强调法官群体的特权,更不应成为某些法官违法审判的“护身符”。
针对近年屡见不鲜的扰乱法院办公、庭审秩序和威胁、诽谤、侵扰、伤害法官事件,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与司法人员履职保障相关的事务;加强履职保障设施建设,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信访、诉讼服务、审判区域应当与法官办公区域相对隔离,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配备具有录音功能的办公电话和具有录像功能的记录设备,提供配备录音录像设施的专门会见、接待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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