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将积极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健全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有关制度。
不得强迫任何人
证实自己有罪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创新具有基础支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说。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蔡斐在接受采访时解释,《实施意见》可以看作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的一个后续配套性文件,也可以说是法院系统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带头实施的具体举措。
《实施意见》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经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法院可就重大案件
召开庭前会议
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扩大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参与范围,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庭前排查。
《实施意见》指出,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撤回起诉。对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蔡斐接受采访时表示,强化法院在审前活动中的地位,这是《实施意见》的一大亮点。具体包括: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扩大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参与范围,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庭前排查。但是他也指出,庭前活动不能影响庭审活动的独立性,必须充分保证庭审活动的中心地位,真正使法庭审判成为案件判决的唯一阶段。
刑讯逼供收集的
证据予以排除
通过勘验、检查、搜查等方式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实施意见》强调,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通过勘验、检查、搜查等方式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收集证据的程序、方式存在瑕疵,严重影响证据真实性,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有关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蔡斐指出,《实施意见》对进一步改造中国刑事诉讼程序“流水作业”式的构造模式,特别是强化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都有着深远的作用。此前,公、检、法三机关“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是以追诉犯罪为核心任务的,不可能对警、检机构的追诉活动实施有效的司法控制,在“你抓我就捕,你诉我就判”的惯性下,审判工作自然不可能居于刑事诉讼的中心地位。
他认为,《实施意见》对证据认定提出了具体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成为各级法院操作的对照准则,这对于落实程序正义、排除不可靠证据、避免被告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避免冤假错案无疑是极其重要的。同时,庭审过程中对证据合法性和可采性也增强了法院“最终裁判者”的地位。(据人民网)
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底线
□蒋安杰
既要纠错于后,也要防错于前,重视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纠防冤假错案,构建防止冤假错案的制度底线,这才是更为有力的治本策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强调坚持严格司法原则、树立依法裁判理念,明确规范庭前准备程序、普通审理程序和证据认定规则,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机制,推动建立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刑事诉讼制度。这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提高人权司法保障水平、织密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之网所作的又一重要努力,对于切实发挥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司法公正,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冤假错案每少一起,公平正义就会多几分。冤假错案一旦发生,不仅会给受害人及其家庭造成难以挽回和抚平的巨大伤痛,更为严重的是会损害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平正义,动摇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对法治的信仰。完备的程序制度是纠防冤假错案的一把利器,能在最大程度上为防范冤假错案提供制度保障。《实施意见》的出台,夯实了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基础,充分展示了新时期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实际成效,从中我们看到了人民法院防范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信心与决心。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制度不是万能的,制度出台了并不代表它就能自动发挥作用。“牛栏关猫式”的制度是不行的,执行制度流于形式更是不行的。如果制度只是“贴在墙上,挂在嘴上,写在纸上”,再严密的制度也是一纸空文。《实施意见》出台后,当务之急是要强化制度落实、严格责任追究,让制度规范落实到审判办案的每一个环节,保证每一名执法办案人员不违规、不逾矩,以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一步步堵塞住冤假错案的制度漏洞,从而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为司法保障人权筑立屏障。
冤假错案是投向法治建设的阴影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伤疤。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底线标准就是要切实防范冤假错案。既要纠错于后,也要防错于前,重视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纠防冤假错案,构建防止冤假错案的制度底线,这才是更为有力的治本策略。
最高法:
十八大以来纠正重大刑事冤假错案34起
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6)》白皮书披露,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等重大刑事冤假错案34起,提振了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2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进展情况,发布《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6)》《中国法院的司法公开(2013—2016)》白皮书。
在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白皮书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就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提出指导意见,要求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或者变通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例如,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审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最高法认为,这起历时22年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得以纠正,彰显了对人权司法保障的高度重视和对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坚定实践。
白皮书还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等重大刑事冤假错案34起,提振了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2013年至2016年,各级法院共依法宣告3718名被告人无罪,依法保障无罪者不受追究。(据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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