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智群 通讯员 郑春笋 赵海天)被告人刘某为了1元钱出拳动粗,不仅赔人数万元,还差点蹲监狱。日前,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刘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期1年执行。
据了解,刘某今年25岁,前不久打车回家,因1元车费钱与出租车司机王某发生争执。争吵期间,王某用前胸顶了刘某两下,刘某不甘示弱,挥手朝王某右眼回击一拳。就这样,因为1元车费,两人都进了派出所。经法医鉴定,王某右眼眶内壁被打骨折,鉴定伤情为轻伤一级。
3月10日,公诉机关依法向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公诉,这时刘某才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主动赔偿王某经济损失5.7万元,并取得了王某的书面谅解。
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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