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底,普格县公安局发现:一个流窜于普格县、西昌市、冕宁县、德昌县的集盗窃、收销赃于一体的犯罪团伙,正在辖区内作案。办案民警经过一系列的技侦手段和走访排查,摸清楚了该犯罪团伙的作案手法和利益链条分工情况。并通过与网警等多警种协作,将该犯罪团伙一举打掉,抓获犯罪嫌疑人8人,现场查获被盗摩托车、三轮车、电瓶车24辆,面包车5辆,车用电瓶10个。同时,警方还“顺藤摸瓜”,于今年2月初将另一个流窜于云南省巧家县等地的跨区域盗窃团伙一并打掉。
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黄承宇 安龙银)
案点提示:下列情形,盗窃机动车辆的行为本身,应定盗窃罪: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机动车辆的;
(2)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
(3)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4)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车辆丢失的。
新闻推荐
多措并举 夯实基础 预防在先 2016年普格公安实现命案“零”发生
本报讯2016年以来,普格公安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办法,夯实基础,强化预防,杜绝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实现了“零”命案发生的目标,这是普格建县以来首次实现该目标,为普格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