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三山区老两口因拆迁急买房,交了20万,却得知对方夫妻意见不统一,房子迟迟不能过户,情急之下,老两口把房主夫妻告上了法庭。近日,三山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赵某某和肖某某是一对年逾六旬的夫妻,因家中老房子拆迁,两人于2016年9月通过中介,与张某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赵某某和肖某某购买三山区某处商品房一套,房屋价款388000元。赵某某和肖某某两夫妻按照约定支付张某某房屋首付款200000元。然而,房屋将过户时张某某的丈夫鲍某某却声称对卖房一事不知情,不同意将房屋过户。这可急坏了老两口,两人一纸诉状将张某某、鲍某某夫妻告上了法庭。
三山区法院经过审理,承办法官发现原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没有被告鲍某某签名,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鲍某某对卖房一事知情。原告夫妻年事已高,法律意识相对较差,而被告张某某在庭上也坚持要将房屋卖给原告夫妻。承办法官综合实际情况,对丈夫鲍某某进行劝导和疏通,最终鲍某某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夫妻。矛盾最终圆满化解,老两口悬着的心也放了下来。
法官认为,本案中原告的诉求虽得到了满足,但值得警醒的是,原告夫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尽审慎义务,明知或应当知道被告张某某所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未能明确被告张某某是否有其丈夫鲍某某授权时,便与张某某个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风险极高。
在夫妻日常生活中,家事代理情形非常普遍。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房屋出售行为必须经过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方可有效,而买方也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才可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姚娟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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