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好心免费搭载顺路的同事一程,却不料发生事故导致同事受伤。这种情况下驾驶人是否需要赔偿的问题,引发社会各界争议。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一方面保护受害人,另一方面又考虑到驾驶人对受害人的施惠因素,较好地协调两者的利益。”谢鸿飞说,这也有利于维护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风尚。
草案还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明确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赔偿顺序,有利于厘清责任,让受害者及时获得救助和赔偿,也减轻了机动车驾驶人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功能。”孟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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