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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砍人反被杀”案是否正当防卫引争议

来源:桂林晚报 2018-08-31 12:09   https://www.yybnet.net/

8月29日晚8时许,事发地仍可见血迹,不少过路行人驻足围观,讨论8月27日晚的砍人事件。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事发时,宝马车内一男子与一名骑电动车男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拿出刀先动手的一方却被骑电动车的另一方夺刀杀死。昆山警方此前曾向媒体表示,宝马车内砍人男子事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昆山市检察院29日介绍,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视频回放

行车口角导致悲剧

8月28日,网上流传出一段监控视频,视频显示,27日晚上9点36分,一辆宝马车越线非机动车道的过程中,遇上一骑电动车的白衣男子,双方发生纠纷。最开始,宝马车下来一男一女,黑衣女子将电动车推到路边,疑似在拉架。约一分钟,白衣男子准备上车,这时,宝马车的驾驶座下来一名双臂有纹身的灰衣男子冲向骑车人,双方便开始你推我搡,时不时互踢几下。其间,宝马车上又下来一名女子,与白衣男子拉架。双方纠缠了约50秒,灰衣男子返回宝马车,拿出一把刀,再次冲向骑车人,多次作出挥刀动作,并和骑车男子发生肢体接触,在此过程中,刀掉在地上,被白衣骑车男子抢到。在抢刀过程中,骑车男朝灰衣男子腹部连刺两刀致其倒地。灰衣男子起身过程中,骑车男又朝其砍了三刀。灰衣男子起身跑开,骑车男又从身后追砍两刀。

昆山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昆山公安”目前发布的警情通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记者调查

死者信息被大量挖掘

这段持续2分43秒的视频迅速在网络传播,案件当事人的信息也被大量传播。其中,死者刘某某被指“劣迹斑斑”。

记者查阅法律文书发现:刘某某曾经在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8月23日,又因寻衅滋事被昆山市公安局逮捕。

另一方面,有人发出了刘某某曾获得见义勇为奖的相关证书。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确认,今年3月5日,刘某某向昆山市陆家派出所举报贩毒线索,并积极配合警方行动,根据申报内容,经研究同意向刘某某颁发荣誉证书、奖励500元现金。

引发争议

观点1正当防卫说夺刀后不安感仍在

记者注意到,对于犯罪嫌疑人于某某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目前司法界和法学界持有不同观点。

29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罗翔表示,正当防卫这个问题历来存在争议。正当防卫从立法变迁来说一直朝着宽泛方向发展,然而实践中最大的问题还是站在后果主义,“以是否死人为结果判断是否正当防卫”。

罗翔指出,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出发,还是有大量类似判例支持此次事件中电动车男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比如于欢案和叶永朝案。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强调,从这件事情上看,宝马车强行进入非机动车道本就违反交通法,不仅不道歉还出手打人,甚至还持刀威胁,明显不是一般民间纠纷;其次从当事人角度考虑,于某某夺刀后不安感仍存在,考虑到对方攻击性强,不排除继续找工具打斗的防卫心理。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执业律师叶竹盛认为,结合整个事件来看,于某某抢刀之后的情境应认定为危险情境,因此具有防卫的正当权利。主要原因在于,在案发短短的一两分钟时间内,双方的施害和防卫行为都是连贯的,难以分割开来看。

他指出,刘某某在失刀后,并没有停止伤害或是表现出恐惧而停手的行为,而是积极拼抢。在另一个细节中,刘某某倒地起身后跑向宝马车,而不是向其他方向逃跑。结合其回到车里取刀的行为,于某某完全有合理理由认为其可能继续行凶。

叶竹盛认为,从刘某某抢刀时和抢刀前的高度危险性来看,于某某完全有理由认为,自己即使抢到刀了,刘某某及其同伴依然有很大的可能性反扑,如不及时制止,反击不够彻底,对方仍将可能继续加害。

观点2防卫过当说逼退对方后仍追砍

网络上也有大量不同的声音,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等一线执业律师则认为于某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

包华解释说,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即制止对方的侵害行为,使自己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基本保障,这个措施只要发生了效果便可,如果继续延伸就属于过当行为。

就本案来说,于某某用刀将对方逼退之前的行为都属正当防卫,但是“当对方被驱离的情况下还追着砍,那可能是故意伤害了,现在也有很多律师就在争议第三个情节是否属于故意伤害”。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邓学平补充道,刘某某在跑向宝马车时已被砍五刀。此时即便宝马车内还有其他凶器,也不可能再有继续行凶的意愿和能力,因此他跑向宝马车应该是想上车逃离现场。

另外根据视频,刘某某持刀砍向于某某时,大概率使用的是非刀刃。这能证明刘某某至少无意伤害于某某性命。这也是于某某后期还能抢刀的关键。

邓学平表示,本案的关键信息仍需相关部门调查清楚,比如导致刘某某死亡的致命伤究竟是哪几刀造成的?如果是前五刀造成的,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于某某的行为属于行使无限防卫权,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致命伤是后两刀导致,那么就需要进一步分析第二个事实,即刘某某倒地起身后手上已经不再有刀,且已经开始逃离,此时于某某的人身危险是否已经解除?如果刘某某一方主观上已经放弃了继续行凶的意图或者客观上已经丧失了继续行凶的能力,那么客观上于某某的人身危险已经解除。

如果综合考量,于某某后续追砍的两刀特别是最后一刀,确实可能有防卫过当的嫌疑。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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