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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正当防卫”令正义不再惊恐

来源:新安晚报 2018-09-03 11:23   https://www.yybnet.net/

□李振忠

“昆山反杀案”引发舆论热议,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就此案发布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予以撤案。江苏省检察院随后就此案作出解读,认为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于海明在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时,做出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正常反应,“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因此警方撤案符合规定。(今日《新安晚报》A10、A11版)

案件发生之后,于海明究竟是罪非罪,当执法部门尚没有作出判断之前,谁都没有把握;而法律却一直都摆在那儿,不过,就具体法律执行来看,不少情况下,无论正当防卫者面对的是何种现实情况,也无论网络舆情多么倾向于正当防卫者,总有一些案件最终令正当防卫者承担了“难以承受之重”,也就令正当防卫者心生“惊恐”。这种惊恐在于,当自己处于受害的一方,而法律却不能提供应有的保护之时,究竟是该捡刀自卫,还是一直被砍下去,直到流血死亡,成为非法者的刀下冤魂?对此,谁都不能准确地把握。

正如《人民日报》官方微博所说:法律不能苛求每个防卫者都是黄飞鸿,对穷凶极恶者“点到为止”。优先保护防卫者,是正当防卫制度的价值所在。于海明究竟是怎么“逃出生天”活过来的?试想,假如刘海龙的刀不是在行凶过程中甩脱,试问于海明还能不能逃过行凶者的利刃?因此说,恐怕唯有“黄飞鸿”才可能通过“空手夺白刃”的绝技,使自己不致受伤也不伤到行凶者,而普通人则无法拿捏其中的“分寸”。当生命受到威胁的惊恐无端降临到无辜者的头顶之上,幸而行凶者甩脱凶器,惊恐者难道不能作出本能的反击之举吗?

当然,“昆山反杀案”,但愿不是民意的胜利,而始终是法律的胜利。一种声音认为,这是民意的胜利,是网络情绪的胜利。然而,所谓民意的胜利,终究不是真正的、彻底的胜利,而很可能只是一种暂时的舆情膨胀。当所谓的“民意”消解降温之后,又拿什么作为正义的保障?因此说,唯有法律的胜利,才是真正的胜利,也才是真正的民意胜利。好在法律的条文,恰恰阐释了于海明之举,丝毫并没有跳出法律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殴打他人已经是一种对他人人身的侵害,而持刀砍杀他人,当然就是不折不扣的“行凶”。

此案最大的看点与价值在于,公众今后万一遇到同类非法人身侵害之时,也许没有捡刀或者抢刀“反杀”的机会,但“反杀案”的最终结论为“正当防卫”,这一法律判断,显然比抢到一把行凶者的甩脱之刀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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