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人物关系有点复杂,涉及到一家子人。”家住玉城的杨丽向记者说道,她的亲戚小兰遇到了一件难以厘清责任的事情,关乎到小兰同父异母的弟弟小成的抚养问题,杨丽希望《法律帮问》的律师们能为小兰提供法律意见。
小兰的父母因各种原因而离异。离异后,父亲老陈重组家庭,在二婚后生下了有一定智力障碍的儿子小成。父亲再婚后,小兰虽然跟奶奶居住在一起,但是和父亲的新组家庭相处得十分融洽,而老陈也尽到了一定的抚养责任。
老陈重组家庭后,新生活过得有滋有味。但不幸的是,小成的母亲因病去世。二婚妻子离世后,老陈三婚娶了一名女子,该女子与前任育有一子东东,已成年,但是东东并没有与老陈家往来。而此时小兰也已成年。
近段时间,老陈因为生病住院,身体每况愈下。已经嫁到外地的小兰知道情况后,从外地赶回来照顾生病的父亲。如今,老陈的病情加重,身为长女的小兰已经做好了接受父亲随时离世的心理准备,甚至担忧起了父亲离世后,弟弟小成应该由谁来抚养的问题。
原来,老陈没有立遗嘱,小兰从亲友处得知三妈想拿光所有存款,并卖掉房屋。再加上三妈有赌博习惯,小兰担心若父亲离世,小成可能会面临无人照料的窘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小明解答:
由于老陈没有立遗嘱,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老陈的遗产应该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如果父母还在世的话)共同继承,其子小成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分配遗产,而房屋属老陈的婚前财产,小兰的三妈作为老陈的配偶,同样有权参与分配。
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基于小成近年都是随父亲老陈和三妈一起生活,小成和三妈的关系为继母子关系,应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小兰的三妈对小成有抚养义务。
小兰一家想另行就抚养问题签订抚养协议的话,只要是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的,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便具有法律效力。
(记者 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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