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难免会遭遇保险公司的所谓违法驾驶不赔、驾照未换领不赔、过户未办变更手续不赔、“非医保用药”不赔,等等。这N种不赔偿理由对吗?
违法驾驶发生事故交强险要赔
【案例】
2018年12月27日晚,蒋某醉酒驾车途中撞伤行人邹某。交警部门认定蒋某负事故全责。蒋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邹某的损失,保险公司认为蒋某是醉酒发生事故,自己可免责。那么保险公司的辩解能成立吗?
【评析】
这种辩解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法院应予支持:(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2)醉酒、服用毒品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就是说,有上述违法驾驶行为导致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对人身损害部分在交强险限额内负责赔偿。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
驾驶证逾期未换领同样应理赔
【案例】
2018年11月8日,朱某驾车不慎撞上绿化带,造成绿化带和机动车受损。交警认定,朱某负事故全责。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发现朱某的驾驶证在发生事故前已经到期,且未及时换领,遂认定这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并以此为由拒绝理赔。那么对驾驶证脱审期间发生的事故保险不赔吗?
【评析】
保险公司对朱某造成的损失应当理赔。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因此驾驶人有无驾驶资格,应以事故发生时车管所是否已经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作为认定依据。只要逾期换证的时间不满1年,就不算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车辆转让未办变更手续交强险责任不能免
【案例】
2019年1月5日,杨某驾车与闻某的电动车碰撞,致闻某受伤落下残疾。经交警认定,杨某负事故全责。同时查明,杨某的车是从宋某那买来的,但一直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宋某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在理赔时,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已明确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故自己免责。那么这种辩解能够成立吗?
【评析】
该辩解不完全对。首先,
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理赔。《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商业三者险可以免责,因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已明确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非医保药费保险公司也得出
【案例】
2018年10月9日,马某驾车碰伤行人孙某,交警认定马某负事故全责。孙某住院的医疗费中有6912元属于非医保药费,在理赔时,保险公司表示,保险合同已约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即“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孙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没有支持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
【评析】
法律并无“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之规定。保险合同涉及的不仅仅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据合同法基本原理,非经第三人同意,合同双方不能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作出限制。“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属于格式条款,涉及的赔付对象是不特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而受害人并没有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让受害人接受该条款有失公平。此外,在治疗中,由医生根据病情决定用药,受害人和投保人均无法掌控。因此在实践中,只要受害人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不会扣除其中的非医保药费。
伤者擅自转院并非保险拒赔理由
【案例】
曹某驾车时与刘某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刘某受伤,在某区医院诊断为股骨骨折,并住院治疗。两周后,刘某自行转院到市一院治疗20天,并接受了全关节置换术,医药费高达6万余元。事后,保险公司提出刘某转院既无某区医院证明也未经交警部门同意,转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保险不赔。那么这种说法对吗?
【评析】
这种说法不对。以前确实有“伤者未经批准擅自转院治疗,费用自理”的规定,但该规定已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可见,转院治疗是否须经批准,不在其中。赔偿义务人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否认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则不得拒绝承担医疗费。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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