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淳艺
7月16日3时3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外环主路十八里店南桥西侧,戚某某(男,22岁)驾驶不允许在城市道路主路行驶的无号牌轮式自行机械车,在南四环主路由西向东行驶,适有一辆白色小客车同方向由戚某某车后驶来,小客车前部与轮式自行机械车尾部发生碰撞,后小客车起火燃烧,造成小客车内张某(女,31岁)和白某某(女,34岁)两人死亡,两车损坏。目前,戚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从视频来看,两车追尾后,前车司机下车开始打电话。此时后车并未起火,只是车头不断冒出白烟。有路人劝阻前车司机先挪车救人,但对方并未理睬。直到火光冲天而起,前车司机才想起施救,忙与路人一起拿灭火器灭火,但为时已晚。这段视频不禁让人五味杂陈,既震惊于前车司机的执着报警,更为后车两个生命的逝去感到惋惜。如果事发后,前车司机第一时间赶去救人,把伤者拉出车外,或许悲剧完全可以避免。
“先救人还是先报警”,这本不该成为问题。救人优于报警,不仅是基于“生命高于一切”的伦理价值,更源于法律规定的施救义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见,前车司机应该先施救再报警。遗憾的是,他并没有这么做。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第一反应都是停下车来报警,打保险公司电话。这其实是一种认知误区。如果有人员伤亡,必须毫不犹豫地先救人。至于责任认定问题,完全可以利用手机拍照留存现场证据,或是请现场路人作证,不应该为了保护现场而眼睁睁地见死不救。
在本案中,前车司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使后车司机和乘客失去获救可能,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关部门应在平时加大普法力度,让“先救人后报警”等法律常识得到普及,成为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行动自觉。人永远是第一位的,于情于理于法,“先救人”都应毫不含糊。但愿这起事故能成为一记警钟,唤起对救治事故伤者义务的广泛认知,避免悲剧重演。
相关新闻详见本报今日A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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