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为娱乐参加电视台一档线下节目,却在蹦床过程中不幸摔伤。2015年11月1日,朱某参与一档娱乐节目线下活动时在上海程阳公司(化名)处设置的蹦床运动中,在落地的过程中受伤。对此,朱某认为该公司提供的蹦床面积过小,蹦床保护垫厚度不够标准,导致运动过程中的危险增加,因此导致其在落地过程中受伤。之后,朱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并经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朱某认为,蹦床运动较一般体育运动更具有危险性及专业性,程阳公司作为活动场所的管理人,负有更高的告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而作为参与蹦床活动的初次参加者,在进入活动场时,程阳公司未对他进行必要的培训。虽然程阳公司在场馆内贴有警示标示,但自己并不清楚具体警示内容。在活动过程中,程阳公司既没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也没有派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因而,程阳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可程阳公司支付6万余元医疗费后不再同意赔偿其他费用,朱某将程阳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17.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朱某确认运动前程阳公司处教练人员安排其进行了部分拉伸及热身活动,且出示了“切结同意书”并在运动场馆内张贴有相应安全告知书,可见,程阳公司作为该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已尽到了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程阳公司作为提供蹦床运动设施的经营者,对于从事该项运动的危险性预知能力应明显高于运动的参加者。该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其在场馆内已提供足量的安全保障设施,程阳公司在场馆的现场管理上确存在管理失当。
法院认为,朱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充分的是非认知观念,在从事蹦床这项剧烈运动时,理应具有高度的安全风险意识,且明白适当的自我保护措施与方法以避免或减轻运动过程中的危险或伤害。且朱某在法庭上的陈述也表明自身适应了蹦床设备的特性及安全运动规则,因此在运动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是导致受伤的主要原因。同时朱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也并不足以证明事发时受伤地点的海绵垫厚度。综上,法院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对本次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酌情确定由程阳公司承担40%的责任,朱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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