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0年9月21日,庄某之子在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去上班的途中,因未按规定避让而撞伤行人鲁某,造成其本人也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10月29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庄某之子承担全部责任;鲁某无责任。现鲁某认为,庄某作为已亡肇事者的父亲,且作为其遗产继承人,子债父还,天经地义。故诉至法院,要求庄某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9596.57元。
庄某则称,其不是肇事者,肇事者本人也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其也遭受到了老年丧子之痛,双方都是受害者,不存在子债父还问题;且其子刚成年(未满19周岁),参加工作才几个月,还没有盈余工资贡献家庭,当然也就无所谓有财产供其继承;另外,其为处理此次交通事故、支付抢救费用、办理丧葬后事,已经花去几万元钱,房子也已经卖了去抵债,目前仍欠外债。因此,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二、审理情况
法院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困难,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邀请村社干部、调解员参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庭外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庄某一次性补偿鲁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7000元。
三、法官评析
无论是“子债父还”,还是“父债子还”,都是民间的一种通俗说法,这种说法在法律上是有一定依据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认定是否是“子债父还”,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如果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则由其继承人在其财产范围内承担,有财产但无人愿意继承的,直接用其财产来进行赔偿;无财产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则无人承担,被侵权人就得不到赔偿,当然其他人(包括继承人)自愿承担赔偿的除外。如果行为人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则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无监护人的就无人承担。
法律还对于18周岁上下的行为人做出了变通规定。侵权时未满18周岁、审判时已满18周岁的,自己有经济能力的由自己承担,自己无经济能力的仍按侵权是未成年人处理。对于侵权时已满18周岁的,由自己承担,自己无经济能力的,先由抚养人垫付,抚养人垫付有困难的可以裁判其延期给付。
本案中,肇事者庄某之子已经在事故中死亡,但是其参加了工作,有一定的工资收入。庄某作为其子的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因此庄某应当在其继承其子遗产的范围内,对其子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超过其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部分,庄某可以自愿赔偿。
(米易县人民法院 蒙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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