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洪(化名)无证驾驶东风大货车从会理县拉矿石至米易县。途中,由于操作不当,将路面压塌,车辆翻入坡下。为达到挽回损失的目的,王洪冒用罗某的姓名向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报案,并以罗某的身份到医院就诊,本案另一被告人王学(化名),则利用罗某的驾驶证办理了事故责任认定书。二人合谋向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索赔,案发时,二被告已经成功骗取保险金。
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王洪无证驾驶,事故损失依法不属理赔范围。二被告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隐瞒事故真相,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4.5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已退赔骗取的保险金,有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王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学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我国有关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各种保险的责任范围及除外条款,以明确保险人在什么情况应负保险赔偿责任,什么情况下不予赔偿。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行为人编造发生事故的虚假原因以骗取保险金,或者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但行为人伪造证据或夸大损失程度以扩大受益金额的,都属于诈骗保险金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王学、王洪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明知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对造成事故的原因作虚假陈述,骗取了数额较大的保险金,故构成了保险诈骗罪。
法官提醒,在现实生活中,部分车主在酒驾或无证驾驶等情况下发生事故后,为了将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在报案或接受保险公司调查时,故意隐瞒真相或编造事故,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这种行为已触犯刑律。同时,建议保险公司加强对车辆投保、定保、理赔等事项审核力度。
(盐边县人民法院 谷才国
秦盛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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