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4月18日,原告龙某与其丈夫陶某受张某雇佣,为其卸货。在卸货过程中,运载货物的车辆因停靠不稳发生后溜,将张某经营的猪场房屋撞塌,导致正在屋内堆放货物的龙某及其丈夫压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证明。龙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至2012年6月7日出院。经鉴定,龙某致残程度为玖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8000元。经查,肇事车辆车主为陈某,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分别投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陈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等费用共计86970.90元。后法院依法通知同是受害人的陶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审理结果
经法院调解,原告龙某、第三人陶某与被告陈某、被告保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全额赔付本案第三人陶某4031.20元;赔付原告龙某69708.61元,剩余部分15398.85元由被告陈某赔偿。
另外,原告龙某、第三人陶某与猪场老板张某还向法院请求确认其自行达成的补偿协议:由张某一次性补偿龙某人民币10000元。
法官评析
一般说来,谁侵权谁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本类案件中,因为受害人除了跟雇主之间存在雇佣侵权关系,还跟事故侵权人之间存在事故侵权关系,两种关系的重合往往让受害人不知向谁主张赔偿,雇主和事故侵权人也往往利用这点相互推诿,拖延不予赔偿。
但实际上,受害人可以基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向任何一方主张赔偿,对方不得拒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基于保护受害人得到充分及时的赔偿。但是,雇主并不是最终的赔偿责任人,侵权人才是侵权的起点,是终局责任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侵权人)追偿”。
本案受害人龙某可以基于雇佣侵权关系向雇主张某主张赔偿,也可基于事故侵权关系向侵权人陈某主张赔偿责任。龙某选择了向侵权人陈某主张赔偿,如果陈某赔偿不足,她还可以向雇主张某主张赔偿,直至获得全部赔偿。雇主张某基于雇佣侵权关系向龙某赔偿以后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向本案的终局责任人陈某追偿。
(米易县人民法院 蒙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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