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1994年10月14日出生)伙同他人先后两次窜至米易县丙谷镇丙谷街,分别租乘被害人吴某、伍某的“摩的”到芭蕉箐村七组。当车行驶至芭蕉箐村七组马鞍山水库上坡路段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索取被害人吴某“赔偿费”1600元、伍某“赔偿款”1600元。2013年1月12日17时许,米易县公安局丙谷派出所民警接到他人举报,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造交通事故,索取他人财物3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与同案犯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其在参与第一桩犯罪时,已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其未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定从重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类似案例在本地已频繁出现,犯罪分子利用“摩的”师傅违章超载不敢报警的心理趁机敲诈他人钱财,已触犯法律构成犯罪。在依法打击此类犯罪的同时,警醒大家注意,以免再次上当受骗。
(攀枝花市米易县人民法院 张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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