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冯某在米易县垭口镇开设了某电子游戏室。在电子游戏室大厅内,冯某摆放了“赛车”、“拍蚊子”、“三国战绩”等普通游戏机48台。2012年6月,冯某将该电子游戏室转让给弟媳刘某。
2014年2月,刘某在凉山州西昌市看见有人开设赌博机,还赚了钱。于是,刘某在电子游戏室大厅里面的一个隔间内摆放了“捕鱼机”、“老虎机”等赌博游戏机12台共28个操作台。摆放赌博机的隔间用木质滑拉门锁着。刘某雇请了严某看管大厅的普通游戏机,自己在隔间经营赌博机。如有客人来玩赌博机,严某便打电话给刘某,刘某将门打开,让客人进入。
2014年4月12日17时许,米易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动大队民警与米易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的工作人员到米易县垭口镇检查时将刘某查获。经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认定,刘某经营的游戏室内摆放的12台电子游戏机共28个操作台,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其中有5台共12个操作台能够开机使用。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电子游戏室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遂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八条规定,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新增一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赌博罪相比,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更重,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年来,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发展迅猛,一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如“老虎机”、“捕鱼机”等不断出现。由于玩赌博机金额可大可小,经营者利用其诱使未成年人参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风尚。开设赌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具、资金、设定赌博的各种方式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和利用网络的快速发展开设***、为***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网络赌博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电子游戏室里暗藏赌博机,为赌徒提供场所和赌具,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米易县人民法院 王锡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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