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家住德昌县乐跃镇跑马村的王某在米易某工地打工。2014年4月29日16时45分许,王某无证驾驶一辆红色嘉陵牌两轮摩托车(有牌照)从米易县城往德昌县方向行驶。当摩托车行驶至米易县长坡214省道28Km+450m处时,遇到米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柯某等3人执勤,柯某用手势示意王某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王某为了逃避处罚,加速行驶,将执法民警柯某撞倒至三、四米外的公路上。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柯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遇执勤交警拦下检查时,驾车强冲执勤卡点,属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规定此罪的主旨是依法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时,不受任何非法侵犯和侵害,从而维护国家公务的正常进行。
由于妨害公务罪通常是以暴力、威胁为手段实施,有可能会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因此妨害公务罪容易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发生牵连。对于牵连犯应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择一重罪处断”,即如果造成的人身伤害仅仅是轻伤,则按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如果造成的伤害达到重伤程度或致使工作人员死亡,则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为了逃避检查,不顾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继续驾车加速行驶,企图冲卡,导致执勤民警柯某轻伤,依法应按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米易县人民法院 王锡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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