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9月28日凌晨,李某某、张某某、钟某某、钱某某等人酒后在米易县攀莲镇激情广场与龚某某相遇。李某某因琐事与龚某某发生争吵。李某某指使并伙同张某某、钟某某、钱某某等人殴打龚某某。殴打中,张某某持刀将龚某某的腰部刺伤。龚某某被刺伤后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张某某肩部刺伤后逃走。李某某立即追打龚某某,并将龚某某踢倒在地。龚某某持刀将李某某的左眼刺伤。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龚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4年5月5日10时许,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龚某某在遭受多人对其实施不法侵害时,挥刀进行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之所以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因为从主观上看,防卫人具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权利的防卫动机。虽然对于过当行为所造成的重大危害具有罪过,但和一般犯罪相比,其主观恶性要小得多,社会危害性也小得多。从客观上看,在防卫过当的全部损害结果中,由于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所以这种损害结果实际上可以分解为两部分:一是应有的损害,二是不应有的损害。防卫过当只对其不应有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对全部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属于防卫过当的,应根据不同的案情、防卫的起因、被害人损害后果的大小、过当程度等情节,在量刑时分别处理。本案中,被告人龚某某在被他人刺成轻微伤的情况下,持刀伤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鉴于被告人龚某某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较为严重,因此应当对其减轻处罚,而不是免除处罚。
(米易县人民法院 王锡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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