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审理结果法官评析
2014年2月22日下午,张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从米易县垭口方向往丙谷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米易县撒莲镇曹家河沟村道时,与被告杨某饲养的一头小水牛相撞。张某的摩托车翻倒,张某受伤。经医院诊断,张某的伤为右三踝骨骨折。张某住院治疗19天后出院。出院医嘱:1、休息壹月;2、术后貳周门诊换药拆线;3、术后叁月内避免下地负重;4、门诊随访。期间,张某共支出医疗费21329元。2014年5月23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约需后续治疗费10000元。事后,双方为赔偿事宜发生纠纷。为此,张某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58046元。被告杨某辩称,当天小牛不是突然冲向公路的,而是正常走在公路上的,并且张某系无证驾驶,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被告杨某对原告张某的损害后果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由被告杨某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5735元。
法官评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由此可见,道路交通的参与主体是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行人,小牛等动物作为有生命的主体,它既不是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又不是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故不宜认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不能作为交通事故的处理对象。所以,“车撞牛”事故应定性为一般民事侵权纠纷,车主人和牛主人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本案中,张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村道上行驶,应当预见可能会有牲畜出现,然而张某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路况,驾驶摩托车速度过快,没有做到谨慎驾驶,否则应该不会躲闪不及而受伤。可见,张某受伤其本身具有重大过错,故张某应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杨某作为小牛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对牛负有管束义务,不能任其在道路上自由奔跑、行走或停留,对此杨某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米易县人民法院 王锡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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