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4年3月10日晚,李某伙同他人盗走徐某停放在米易县一加油站内的一辆两轮摩托车。同月中旬的一天,在米易县撒莲镇某村公路边,赵某以2000元的价格从李某处购买了这辆摩托车(李某未提供车辆的相关手续)。2014年8月,李某等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刑。2014年9月5日,赵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该车,并发还给失主。经米易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6869元。
审理结果
经审理,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因此,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本罪,应当明确被告人是否在“明知”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实施了掩饰、隐瞒的行为。从方法论上看,在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观明知时,除了依靠现有证据外,很重要的是依靠推定来获得明知。在实践中,可以从窝藏、收购、转移、销售赃物的时间、地点,交易的方式、手续、价格等方面来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
本案中,李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赵某销售摩托车,且卖方未提供机动车的相关手续,据此可以推定赵某明知李某出售的摩托车是犯罪所得,故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的发生,源于赵某法律意识淡薄和贪小便宜的心理。许多犯罪分子也正是利用这种贪小便宜的心理,来处理犯罪所得。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购买二手车的时候,一定要在正规场所,按照相关规定办好过户、转让手续,不要因贪图小利而触犯法律。
(米易县人民法院 王锡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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