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7月16日晚,张某驾驶一辆刚购买不久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挂有临时号牌)搭乘朋友李某一起赴宴。席间,张某喝了不少酒,回家时便让滴酒未沾的李某代为开车。当车行驶至214省道36Km+600m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一辆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刘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刘某受伤后,到米易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共支出医疗费6413元。事后,刘某与张某、李某为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刘某遂将张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5271元。李某表示,自己只是好心帮朋友张某代驾,事故责任应该由车主张某承担。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为张某代驾是无偿的,且李某仅系一般过失,故判决由张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3936元,同时驳回了刘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中并无酒后代驾合同,酒后代驾合同因其在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与典型合同有明显的区别,但又具备典型合同的特征,因而酒后代驾合同是一种独立的新型无名合同。对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类推适用原则。车主酒后无法驾驶,出于对代驾人员的信任,委托其提供代驾服务,把自己运送回家,具有委托合同的典型特征,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由此看来,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只要存有过错,委托人就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只有在受托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才,才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是车主张某的朋友,且代驾行为并未收取费用,在两人之间发生的代驾关系是无偿的。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李某仅承担次要责任,不属于重大过失,委托人不能要求受托人赔偿损失,故应由车主张某向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米易县人民法院 王锡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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