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公消火认字〔2015〕第0002号
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15年4月20日11时54分许,攀枝花市“119”指挥中心接电话15881286715报警称,米易县丙谷镇观音阁社区134号一住宅楼发生火灾。米易县公安消防大队城北新区中队接警后迅速出动,于当日12时30分许将火扑灭。火灾烧毁杂物一批,火灾现场所在建筑南侧楼梯间三楼至五楼楼梯墙体及顶部有烟熏痕迹,死亡一人。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208元。
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11时45分许;起火部位为火灾现场所在建筑南侧楼梯间三楼至四楼的平台处;起火点为该建筑南侧楼梯间三楼至四楼平台处的土坯西侧0.3米至0.7米的地面处;起火原因为毛小才(4岁)与其妹毛小芬(3岁)在发生火灾所在建筑南侧楼梯间玩耍时,毛小芬玩打火机引燃该处可燃物起火成灾。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15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16张、摄像2段,时间长共计22分55秒,现场提取的“555”牌打火机1个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对本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攀枝花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
米易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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