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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省、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单位,必须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不按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对拒不安置残疾人就业且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依法予以催缴,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各单位应安置残疾职工人数等于在岗职工数乘以1.6%减去已安置残疾人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等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总人数乘以1.6%减去上年度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乘以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
市残联:3363139 仁和区:2811939
盐边县:8653463 米易县:817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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