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6月9日,被告周某某、范某某夫妻二人因购房需资金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理处请求借款70000元,并由赵某某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借款于2015年6月到期,到期后经某分理处多次催收都没有归还本金及利息。
审判结果
经米易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由周某某、范某某偿还某某某银行有限股份借款70000元及利息,赵某某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官点评
本案的庭审过程中,被告范某某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以为这样就能逃避责任,但在本案审理中,周某某、赵某某对某分理处的陈述、诉讼主张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因范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及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法院对某银行有限股份公司某分理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米易县人民法院 普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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