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胡兵报道)近日,西区法院根据完整的“证据锁链”,成功审结了一起“零口供”非法采矿案,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4年。
2009年3月,钟某经人介绍得知在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烂坝村有一废弃煤井,且该煤井属于曾某所有。钟某遂伙同他人投资了1万元非法开采该煤井,没有出煤即被格里坪镇政府查封。2009年8月,钟某邀约他人再次非法开采该煤井,并与曾某约定每出一车煤给其提成费500元。钟某等人共开采原煤22.35吨,后该煤井被格里坪镇政府查封。2009年10月,钟某等人将该煤井转让给李某开采,双方协商每生产一卡车原煤,钟某等人提500至1000元,曾某提成500元。从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李某等人陆续在该井开采原煤,期间李某两次共让人送给曾某1万元。经鉴定,曾某等人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56万多元。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曾某均以“没有收过钱”或者“不认识钟某、李某等人”为由进行辩解,拒不承认自己所犯罪行。
西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的犯罪事实有本案同案犯钟某、李某的供述、曾某的妻子所作证言及给曾某送钱的证人所作证言予以证实,且这些证据与公诉机关提交的其它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足以证明被告人曾某实施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西区法院遂根据曾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情况,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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