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廖海英报道)近日,东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没收违法收入20万元,同时禁止其在一年内从事游戏厅经营活动。该案中,东区法院首次作出“禁止令”判决。
据了解,2008年8月,被告人杨某在攀枝花市开设“新奇电玩”游戏厅,随后从广州订购了21台赌博游戏机进行经营。至2010年9月案发时,杨某经营赌博机赚得违法收入2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游戏厅经营赌博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工具和场所,从中非法牟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杨某主动归案,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在缓刑期1年内,禁止其从事游戏厅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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