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三惠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2008年度至2009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8641.20元,已缴企业所得税704.74元,共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936.46元,对你公司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限期补缴2008年至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7936.46元,并处以2450.67元的罚款。
因无法与你公司联系,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攀东地税稽罚〔2010〕10号)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攀东地税稽处〔2010〕10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攀枝花市东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1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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