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攀枝花市就业援助对象申请、认定程序,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自主创业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税收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援助对象的分类及认定范围
1.“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并已办理失业登记、难以实现就业且无其它生活来源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主要包括:
(1)“4045”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3)低收入家庭人员: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员;
(4)按城镇人员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指承包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人员;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已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6) 应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其它情况。
2.“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持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填写《四川省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下列人员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残疾人员:《残疾证》;
2.低收入家庭人员: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证明或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3.被征地农民: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后按城镇人口安置的农转非安置协议等相关证明。
4.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
5.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
在申请认定时,申请人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示上述材料原件,各级审核部门复印件留存(共计2份复印件)。
三、认定程序
1.申请人本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社区未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向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核实相关情况,并在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5天)期满后,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核实意见,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复核。
2.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发放相关证件,并在《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页面中记载。
四、退出机制
建立就业援助对象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认定的就业援助对象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再将其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并在《就业失业登记》中标注: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单位就业);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就业);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灵活就业);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丧失劳动能力);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退出市场);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判刑劳教);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不接受服务);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未主动联系);
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其他情形(其他)。
已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有以上情况的应主动和原登记社区联系,退出就业援助对象的登记。各社区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好本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的情况,对已不符合就业援助对象条件的人员要及时为其办理退出登记。对就业信息系统认定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系统自动办理退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按规定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符合退出就业援助对象条件的,通知登记社区退出登记,对已认定人员实行定期复检制和不定期抽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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