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男方)与李某(女方)到法院诉讼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离婚。同时双方约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另案处理。
离婚后,双方的父母分别作为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李某共同偿还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男方的父母凭借张某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亲笔书写并单独签名捺印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张某、李某偿还其债务5万元。女方父母凭借李某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亲笔书写并单独签名捺印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张某、李某偿还其债务7万元。
审理情况
本案中,张某的父母主张,张某、李某向其借款5万元,该款用于张某与李某共同购买住房。张某的父母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2009年4月10日在攀枝花市某银行取款5万元的凭证、客户存取款留存联回单,同年4月由张某出具的借条,张某向银行交纳购房款的交款单等证据。
李某的父母主张,张某、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为了买房向其借款7万元,并提交了2009年3月由李某向其出具的借条予以佐证,李某也承认向自己父母借款7万元。但是,李某及其父母对7万元的来历、交付方式及用途的陈述不一,并前后矛盾。张某认为,自己与李某没有向李某父母借钱买房,此借款纯属虚构,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李某都给自己的父母出具了借条,从证据的形式上看,该两笔债务均存在。由于张某提供了其借款并交纳房款的依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的共同支出,虽然借条系张某个人所写,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李某父母的债务,虽有借款的证据,但无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仅能认定为李某的个人债务。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李某连带偿还张某父母借款5万元;李某偿还其父母借款7万元。
法官点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纠纷案件,比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复杂,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为了推卸责任、规避债务,当事人往往不会配合法院、甚至阻扰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二是由于夫妻正在离婚或者已经离婚,双方之间的关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极为对立的,为了达到泄愤或者敲诈之目的,有的当事人勾结债权人,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困难。
因此,在审理这类案件中,不能简单地对证据形式进行审查,而要善于发现证据后面的真实情况,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持公正。同时,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也比认定一般的债权债务要复杂。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中,不仅要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债务是否存在,还要依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其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只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为个人债务。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顾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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