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4月期间,李某为美化自己正在修建的“农家乐”庭院,分别指使王某、马某、刘某到攀枝花苏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伐苏铁8株。其中,王某采伐苏铁3株,马某采伐3株,刘某采伐2株。经鉴定,四被告人在攀枝花苏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伐的植物均为攀枝花苏铁,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
判决情况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马某、刘某明知苏铁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予以非法采伐,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马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评析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其他植物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是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本案中的苏铁系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一级重点保护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四被告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达到二株以上,情节严重,应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其指使他人采伐的8株苏铁承担责任,王某、马某、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对其各自所采伐的苏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鉴于涉案苏铁均已被追回,且被告人犯罪的主观目的不是为了倒卖牟利,法院对四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官在此提醒,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大森林法律、法规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宣传教育,使守法意识家喻户晓、深入民心,让广大民众自觉爱护自己所处的自然环境,同时也让群众明白,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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