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1年5月18日上午,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民警邓某、唐某在瓜子坪进行治安防范检查时,发现被告人姜某在农贸市场摆摊销售手机,即上前盘查,要求姜某出示销售手机的相关手续,姜某拒绝盘查,并抓扯、殴打民警邓某,将邓某颈部和手臂抓伤、警服扯烂。随后,姜某被赶到的公安人员控制。
审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姜某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评析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对该罪作出了规定。
本案中,被告人姜某没有销售手机的相关手续,却在摆摊销售手机,公安民警上前盘查属于依法执行公务。姜某明知邓某、唐某是公安民警,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却拒不接受调查、盘问,并采用抓扯、殴打等暴力手段阻碍警察执法,致使邓某颈部和手臂抓伤、警服扯烂。被告人姜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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