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23日10时许,邱某驾驶重型货车行驶至钒钛东路路段,转弯时与刘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刘某受伤。当天,钒钛产业园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书,因邱某行驶途中未让行直行车,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刘某受伤后被送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2013年12月4日出院,住院11天。被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截至2014年3月10日,邱某和刘某都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3月26日,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邱某、邱某所属公司、邱某驾驶的重型货车所属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误工费4422.32元、护理费1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交通费300元。
审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承保该货车的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刘某某3934.90元;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机动车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很常见,审理这类案件的关键就在于事故责任比例的承担与划分,以及原告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是否属实、计算标准是否正确。
本案中,被告邱某由于行驶过程中未让行直行车,致其所驾驶的货车与原告刘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导致刘某受伤,因此邱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另根据钒钛产业园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邱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邱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赔偿限额高达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李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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