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罗某于2010年11月通过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依法取得位于攀枝花市西区苏铁西路74号房屋的所有权,并于2010年12月18日依法办理了该房屋产权证书。罗某依法取得该房屋产权证,戴某却长期占用原告的房屋,该房屋因修建年代久远,已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为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罗某多次催促戴某搬离,但戴某均置之不理,当地街办、社区也多次做工作,戴某仍然置之不理。
2017年2月15日,罗某诉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2017年5月12日,西区法院依法判决:戴某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所占用的攀枝花市西区苏铁西路74号3栋4号房屋内的物品清理完毕后,将房屋返还给罗某。判决生效后,戴某仍拒绝搬离该房屋,2017年7月3日,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即通知被执行人戴某到庭并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但戴某抵触执行并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执行。法院走访了解到,该房屋属于西区棚户区改造范围,戴某属该片区未搬离的三户之一。由于戴某拒不配合,法院果断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对其拘留15日。最终,经法院调解,申请执行人给予了被执行人适当补偿,被执行人主动迁出房屋。
典型意义
该案从表面看只是一件简单的迁出房屋排除妨害的案件,但其实涉及了多方利益的平衡,更涉及本辖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推进。法院果断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的威慑力在本辖区内震慑了同类一批被执行人积极主动的履行义务,并消除了由此类案件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彰显司法权威的同时,该片区棚户改造工作得以顺利推进,服务了地方稳定发展大局。
(西区法院 欧阳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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