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甲与某女曾经是恋人关系,但某女同时与丙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甲认为是丙抢了自己的女朋友,对丙不满,遂产生了报复丙的想法。2011年1月,被告人甲找到其朋友被告人乙,将其欲放火焚烧丙某经营的超市以报复丙的想法告诉了乙,并请求其帮忙,乙同意并约定时机成熟后作案。被告人甲到超市踩点后,准备好工具伺机作案。2011年1月某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甲伙同乙驱车,携带汽油、简易木凳、棉花等作案工具来到丙某经营的超市窗口下,由甲负责传递,乙负责倾倒汽油,并用蘸上汽油的棉花将火点燃后开车逃离现场。火势蔓延后超市内物品被烧毁,超市隔壁皮鞋店、牛奶店、某公司库房及办公楼等均被不同程度的烧毁,造成了经济损失。当晚,被告人甲在投案途中被民警抓获;次日,被告人乙被抓获。
判决结果
法院以被告人甲、乙犯放火罪,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七年,判处被告人乙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连带赔偿某公司、超市、皮鞋店、牛奶店经营者经济损失共计609344元。
法官点评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源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该案发生后,二被告人的亲属积极筹措资金给被害人予以赔偿,并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甲系自首,被告人乙系从犯等情节,法院依法从轻对二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甲非常后悔,他对在场人说:“一把火,既害了自己和亲人,又害了好朋友,赔钱又坐牢,这个代价太大了,不值得啊”。
这个案件警醒我们,生活中遇事要正确、冷静处理。为发泄心中的不满,报复他人,采取极端行为,终将害人又害己。而作为铁哥们、好朋友,当朋友提出帮忙时,自己应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对于违法犯罪的事情,不但自己不能参与,还要规劝朋友放弃邪念。只有这样,朋友之间的友谊才能长久,朋友的人生路才会越走越好。
(盐边县人民法院 明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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