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9月的一天,原告李某某及吴某某的女儿李某在盐边县某加工厂上班时意外因工死亡。被告王某某(死者的丈夫)与加工厂达成赔偿协议,由该加工厂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15万元。事故处理完毕后,被告王某某从赔偿款中拿出4万元支付给原告李某某、吴某某两人,其余款项被王某某一人占有。后原告李某某、吴某某遂起诉到盐边县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赔偿款。
本案死者丈夫获得的赔偿除法律规定的工亡赔偿金外还增加了一部分约定的困难补助金,因此赔偿数额较高,而被告分割给死者父母的赔偿金与该数额差距极大,从而引发纠纷。同时,被告坚持认为该纠纷是死者的哥哥、弟弟想要钱,在背地里怂恿岳父岳母来打官司造成的,加之丧妻之痛未平,情绪激动,对法律相关规定不了解,案件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审理结果
承办法官邀请当地的县人大代表、红格镇人大副主席及在该地颇有名望的知名人士刀某到场观审。最后在法官、特邀调解员及双方亲友的共同努力下,使得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最终被告王某某自愿从赔偿款中分12万元给原告李某某、分13万元给吴某某;原告李某某、吴某某也自愿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中,死者的单位除了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赔偿的范围进行了赔偿外,还额外对死者的部分亲属给予了一定的困难补助,使赔偿款增至115万元。案件焦点就在于由工亡赔偿金和困难补助构成的赔偿款应如何分割。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公死亡,其近亲属应该获得的赔偿金有:(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丧葬费;(3)死者生前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死者李某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即本案被告王某某)、父母(即本案原告李某某、吴某某)及两个未成年的女儿。困难补助非法律明文规定的额外赔偿,一般来说,如果有明确约定,可按约定处理。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困难补助的归属问题最终明确为死者一双未成年子女及死者公公所得。那么死者父母,也即二原告应得赔偿金应在前述三项法律规定的赔偿金中进行分割。
据此,法院在计算出丧葬费、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具体数字后,将其余的费用归入困难补助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了赔偿金划分办法。并经调解,最终化解了矛盾。
(盐边县人民法院 严天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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