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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暴前女友被判两年十个月

来源:攀枝花日报 2014-04-14 05:11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被告人施某通过网上招聘李某(女)为其公司职员,后两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人协议分手,同时施某解雇了李某,但两人之间仍有联系。同年6月24日,施某邀李某陪同其到盐边县办事,事后又邀李某到其租住房玩耍。施某提出要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李某拒绝。但施某不顾李某反对,使用暴力强行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

李某当天到公安机关报案,民警电话通知施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两天后,施某在亲友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施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施某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故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只要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就构成强奸罪。

近年来,攀枝花市发生多起强行与前妻、前女友发生性关系的案件。案件的被告人普遍认为,前妻、前女友曾经是其最亲密的人,现在也还是朋友,强迫前妻、前女友与其发生性关系,基于面子或曾经的关系,她们不会告发,即使告发,也不构成犯罪,最多给其一些精神补偿。本案中的被告施某同样抱有这种想法,殊不知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会受到法律制裁。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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